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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徐詩淵 / 文字

1978年誕生在地球上,是個思緒總是亂亂飛的雙子座。當過編輯、記者好些年,在數不清的生活消費、美食、人物採訪後,有一天,居然就變成自由行動的soho族,不變的是,仍舊不斷地尋找下一個有趣的、好玩的、值得書寫的人、事、物。

鄭雅綺 / 文字

多變的雙子座,最喜歡嘗鮮。對於所有事物都有旺盛的好奇心,就算

每天追著新資訊跑也不嫌累。愛吃、愛玩、愛買,更愛分享,從出版社編輯到旅遊雜誌記者,再轉為自由文字工作者後,最開心的事是可以分享的話題越來越廣、一起分享的人也越來越多。這,才是人生啊!
著有《創意咖啡大賞》一書。

楊志雄 / 攝影

二十年的職場生涯,在各媒體雜誌間遊走。喜歡在旅程中尋找,尋找,一個不一樣的視角。現為自由攝影工作者。

Image.mike@gmail.com

  • 出版社:四塊玉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2/06/06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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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Thordis Elva(左)與Tom Stranger(右)在TED上分享他們的人生經歷。(圖/翻攝自TED)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Thordis Elva與20年前強暴她的人一起站在舞台上,講述那段被性侵的經歷,以及事件後維持數年的內心煎熬,這場演講在TED的網路平台上播放,至今觀看次數已經突破了300萬次。

20年前,他們曾是一對情侶,Thordis Elva在冰島認識來自澳洲的國際交換學生Tom Stranger,當時女方才16歲、男方18歲,在情竇初開的年紀,雖然交往但關係僅只在牽手狀態,而在交往後1個月,他們一起參加耶誕舞會,一切就變調了。

Thordis喝醉了並由Tom護送回家,本來女方還為了男方溫馨體貼的行為而感動,但Tom在送她到家之後,卻開始脫下她的衣服並騎到她身上,當時她完全無力反抗,承受著身體的痛楚,頭腦卻已經清醒,她數著時鐘上的秒針,度過了驚恐的7200秒,事件之後的幾天連下床走路都很困難。

雖然Tom不是像電視演的一樣,是一個帶著武器的瘋子,他是她的男友、她喜歡的人,Thordis回想:「在事件發生後的幾周,我一直在默默流淚。」當她意識到她「被強暴」的時候,Tom已經結束課程回去澳洲了。

Thordis經歷數年的內心掙扎,她曾經不停地怪罪自己並感到羞恥,當晚做的一切都構成「其他人認為我會被性侵的理由」,她的裙子太短、笑容太狂野、呼吸裡有酒精的味道。

▲作家Thordis Elva訴說她被性侵的過程,彷彿歷歷在目。(圖/翻攝自TED)

但隨著時間與人生經歷的累積,她慢慢意識到,那場可怕的事件會發生,錯不在她身上,唯一能阻止性侵事件發生的,就是施暴者自己。在事件經過9年之後,她決定寫信給Tom。

毫無預期的,Thordis居然收到了Tom的回信,信中他坦承錯誤,並訴說了自己的懊悔跟歉意,在那封信為開端的8年後,他們決定再見一面,互訴人生。

Thordis決定原諒並放下,她從復仇跟憤怒的出口走了出來,當下她也拯救了自己。冰釋前嫌之後,Thordis跟Tom決定把他們之前事件與的對話,寫成一本書《South of Forgiveness》。

Tom說:「我當下沒有意識到我在強暴她,認為我本應該得到她的身體。」事後他感到後悔,卻拒絕承認這可怕的真相,用「情侶間的做愛而非性侵」來解釋並安慰自己,但始終無法獲得平靜。

如今他們一起面對了這些過往,並一同放下身上的重擔。Tom表示,「在承認我犯下的錯誤之後,我不再是以前的我,她也不再是從前的她了。」現在Tom重新開始,目前在澳洲做園藝師。

▲Tom Stranger目前已39歲,在澳洲當園藝師,他面對了他自己的錯誤,並得到了Thordis的原諒。(圖/翻攝自TED)

而他們一起站在TED的講台上分享這段經歷,表示性侵事件發生,責任不在被害者(多數是女方)身上,應該將外界所有的責備,都讓施暴者來承擔,但最終雙方能得到平靜,只有原諒一途。



















▲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無法確保其獨立性,可訂定《檢察署法》,使檢察一體原則循正當法律程序運作。(Ph區塊鏈白皮書代寫上幣申請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

從司改國是會議開鑼以來,在全國司法人員的投書熱潮裡,檢察官究竟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問題,就一直是火線話題。這個議題涉及檢察官應否擁有強制處分權,乃至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否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實質確定力,也牽涉現行實務上,檢察官以開庭方式居高臨下進行偵訊的作法是否妥適,乃從根盤點檢討檢察官的權力,因此正反雙方攻防激烈。

由於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侵害人權至鉅,若擁有巨大人力、物力的行政機器竟得自主為之,勢將嚴重威脅民主與自由,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或歐陸法系,都將這些權力歸由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中立、被動行使權力的法院行使。若檢察官不是法官,自然不應掌握上述權力,其所為不起訴處分也不應有與判決相同的實質確定力。

檢察官的英文是「Prosecutor」,德文是「Staatsanwalt」(字面意義就是國家的律師);法官的英文是「Judge」,德文是「Richter」。在英文與德文裡,檢察官與法官均涇渭有別,前者檢控,後者斷案,角色不容混淆。無論是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基於三權分立的架構,檢察官與法官截然有別,檢察官沒有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等權力,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放眼國內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美、日、德三國,美國的檢察官隸屬行政權,日本也直接了當地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沒有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等權力,都為國人所熟知。歐陸法系的德國,其《基本法》第9章〈司法〉在開頭的第92條就明定「司法權付託於法官」,因此德國的檢察官不是法官,也非司法權的一部分。即使德國學說稱檢察官是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間的獨立體系,但檢察官終究不是法官,沒有強制處分權,也不能像法官一樣地以開庭的形式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根據法務部派員至德國考察所見,德國的檢察署內根本沒有偵查庭)。德國的檢察官雖然可以傳喚證人,但對拒不到場的證人,只能在法院監督下課以罰鍰,不能拘提或拘留證人,更不能命證人宣誓(拘提、拘留及命宣誓都是法官的權力)。無論是德、日或美國,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決定都沒有等同法院裁判的效力。

我國的檢察署隸屬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行政院所轄,我國的檢察官配置在行政權裡頭,怎麼說都不是法官。刑事訴訟法學者林鈺雄教授在他的教科書裡也指出,「檢察官是偵查機關,角色不若法官中立,因此基於法官保留原則,重大強制處分的權力不應賦予檢察官。」

然而,上述美、日、德檢察官沒有的權力,我國檢察官都有。我國的檢察官既有強制處分權,也開偵查庭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證人,還可以命證人具結,作成的不起訴決定雖名為處分,但與法院的裁判有相同的確定力。美、日、德的檢察官應該會因為台灣同行所擁有的巨大權力,而對台灣同行感到陌生。

為我國這種完全背離權力分立原則的現狀辯護的人,通常會使用的藉口是,主張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特考及格、司法官訓練結業,所以司法權法官使得,檢察官也使得。再者,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可確保其職務行使的獨立性;反之,若定位為行政官,則檢察官將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先來談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這個理由。如前所述,無論是在美、日或德國,法官就是法官,檢察官就是檢察官,但就是沒有「司法官」這個概念。我們顯然有什麼地方搞錯了。這個差錯出在清末引進西方法制時,誤將檢察機關附設於審判機構內部,並且一同坐在審判席上,並將審判廳之推事與檢察廳之檢察官合稱為「司法官」,合考合訓,且在同一部法律裡規定院、檢組織及人事(從清末及北京民國政府時期的《法院編制法》,到南京國民政府的《法院組織法》),就此一路錯到現在。因為與法官同是司法官,所以檢察官與法官一樣可以行使強制處分權,不起訴處分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在司法改革的歷史進程裡,固然在1980年7月1日完成審檢分隸,讓法院與檢察署在組織上分家,分別隸屬司法院與法務部,之後又費了一番力氣把檢察官從審判席上搬下來,接著羈押、搜索及監聽的核可權陸續回歸法院,但院檢依舊一起適用《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制定時,法務部也堅持檢察官準用,否則不給通過。至於傳喚、拘提、通緝及偵訊等因為清末繼受時弄錯而「不當得利」的權力,更是到口的肉,絕不吐出。故審檢雖已分隸,但因檢察官擁有應屬法官之權力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憲政亂象猶存。正本清源,所謂檢察官也是司法官的說法,完全是誤會一場。

再來談所謂司法官屬性可以保障檢察官追訴犯罪時不受行政干預的說法。這個說法的致命傷是完完全全脫離現實。由於上述的歷史錯誤,台灣的檢察官至今仍自稱「司法官」(不然怎麼會準用《法官法》)。但無論是過往或當下,即使披著司法官的外衣,檢察官一樣不能免於行政干預。

別的不說,就講讓當今法務部長邱太三辭去檢察官職務的吳蘇案好了。當時的新竹地檢署檢察長根據檢察一體原則,本要強行從高新武檢察官手中收取本案,但因輿論譁然,只得改派另二位檢察官與高新武共同偵辦。吳天惠起訴並被判無罪後,引發包括當時的邱太三檢察官在內的8名審、檢、調人員辭職。司法官屬性可曾保障檢察官不受行政干預?

再來看離當下最近的黃世銘總長洩密案。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是全國檢察官的頭。雖然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因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實際上把守了法院的大門,故檢察總長不能是總統的下屬,否則總統就能藉由總長干涉司法。總統無權召見總長(總長不在《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所定出席人員之列),總長也不應為偵查中個案求見總統。然而,黃世銘身為總長,卻求見馬英九總統報告特偵組偵辦中的個案,並呈上監聽譯文資為政爭的材料,司法官屬性可有防止檢察官自願成為政爭工具?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任內洩露尚在偵辦中的個案,檢察官卻淪為政爭打手。(圖/記者季相儒攝)

從上述兩案可知,司法官屬性根本無法保障檢察官不受不當行政干預或淪為政爭工具。重點在於檢察一體原則的運作,必須依循正當法律程序,而且檢察組織必須相應改造,使正當法律程序得以被遵循。因此,與其嘴硬說檢察官是司法官,何不仿效日本,訂定《檢察署法》,明訂檢察官的任免、身分保障、俸給、退休等事項,以確保檢察官職務的獨立性,使檢察一體原則能循正當法律程序運作,方是正辦。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尤伯祥,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姚文智臉書日前跟上撩妹風潮,但也被網友虧爆。(圖/翻攝自姚文智臉書)

身為北市選戰焦點人物,民進黨籍參選人姚文智卻在鏡頭前屢自爆,被當笑話的同時也遭狂轟秀下限,讓北市選民,不,應該說全台民眾都不禁疑惑─一個曾任新聞局長、深諳媒體生態的傢伙,真的只是個單純的大草包嗎?今天齋主試問:即使試券亂寫,你以為考0分很簡單膩?

守住基本盤是綠底線,只要柯垮丁贏無妨?

根據媒體引述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坤城於政論節目《年代向錢看》中發言:

「當初柯P和民進黨分裂,民進黨內一定做過沙盤推演,如果在台北自提候選人的話,至少要守住2到3成的基本盤,如果能守住基本盤的話,誰贏?丁守中贏,但是沒有關係,柯文哲輸掉,柯文哲輸掉就沒有能量再挑戰2020,所以民進黨看的不只是2018,還要看2020。」

明知選不上還賠名聲,姚到底得到啥好處?

齋主早說了這套故事,就是你們相不相信罷了。只是在這套故事裡面,沒有思考過台北市長參選人姚文智的個人算計。當然他是被民進黨推出來分散柯文哲票源的人,但姚文智也不是傻子,現在跳出來認真選對自己一點好處也沒有,不但原本就選不上,更還可能因為這樣就賠上了許多政治聲譽。

姚文智當然也有自己的打算,哪怕民進黨和金主希望拉下柯文哲。但姚文智當然知道自己掌握了柯文哲和丁守中誰會勝利的關鍵。所以姚文智的路線就是兩條:

1.姚文智表現好,丁守中就會上

因為姚文智會讓綠營基本盤回歸,然柯文哲的得票就因此降低,自然選上的就會是丁守中。

2.姚文智表現差,柯文哲就會上

姚文智表現得越差,綠營基本盤就越不願意相挺,這時候柯文哲能當選的機率就會提高。

姚文智的媒體功力極強,自賽爾提克、巴西隊、大谷翔平、抱貓、都更一百倍等等議題,全部都對自己大扣分。就像是你寫一張是非題考卷,要讓自己0分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當然這種算計,柯文哲和丁守中甚至民進黨自己也知道。所以上禮拜也出現了一則新聞,說是姚文智如果民調低迷,可能會在8月底換人參選。所以這個月姚文智會安靜一點,等到確定登記參選了,你就會看到姚文智各種奔放的佔據媒體版面,等到選前的最後時刻,再決定要賣給柯文哲人情?還是要賣給民進黨和丁守中人情?

p.s.前幾天有人要我寫姚文智的策略,這大概就是概略的說法了,只是通常這種文都沒啥人願意讀,我也懶得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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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迂,冷血無情,文字中充滿偏見歧視的打字工作者,經營《子迂的蠹酸齋》部落格與臉書粉絲專頁。本文轉載自《子迂的蠹酸齋》臉書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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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無法確保其獨立性,可訂定《檢察署法》,使檢察一體原則循正當法律程序運作。(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

從司改國是會議開鑼以來,在全國司法人員的投書熱潮裡,檢察官究竟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問題,就一直是火線話題。這個議題涉及檢察官應否擁有強制處分權,乃至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否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實質確定力,也牽涉現行實務上,檢察官以開庭方式居高臨下進行偵訊的作法是否妥適,乃從根盤點檢討檢察官的權力,因此正反雙方攻防激烈。

由於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侵害人權至鉅,若擁有巨大人力、物力的行政機器竟得自主為之,勢將嚴重威脅民主與自由,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或歐陸法系,都將這些權力歸由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中立、被動行使權力的法院行使。若檢察官不是法官,自然不應掌握上述權力,其所為不起訴處分也不應有與判決相同的實質確定力。

檢察官的英文是「Prosecutor」,德文是「Staatsanwalt」(字面意義就是國家的律師);法官的英文是「Judge」,德文是「Richter」。在英文與德文裡,檢察官與法官均涇渭有別,前者檢控,後者斷案,角色不容混淆。無論是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基於三權分立的架構,檢察官與法官截然有別,檢察官沒有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等權力,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放眼國內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美、日、德三國,美國的檢察官隸屬行政權,日本也直接了當地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沒有傳喚、拘提、羈押、搜索、通緝及偵訊等權力,都為國人所熟知。歐陸法系的德國,其《基本法》第9章〈司法〉在開頭的第92條就明定「司法權付託於法官」,因此德國的檢察官不是法官,也非司法權的一部分。即使德國學說稱檢察官是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間的獨立體系,但檢察官終究不是法官,沒有強制處分權,也不能像法官一樣地以開庭的形式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根據法務部派員至德國考察所見,德國的檢察署內根本沒有偵查庭)。德國的檢察官雖然可以傳喚證人,但對拒不到場的證人,只能在法院監督下課以罰鍰,不能拘提或拘留證人,更不能命證人宣誓(拘提、拘留及命宣誓都是法官的權力)。無論是德、日或美國,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決定都沒有等同法院裁判的效力。

我國的檢察署隸屬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行政院所轄,我國的檢察官配置在行政權裡頭,怎麼說都不是法官。刑事訴訟法學者林鈺雄教授在他的教科書裡也指出,「檢察官是偵查機關,角色不若法官中立,因此基於法官保留原則,重大強制處分的權力不應賦予檢察官。」

然而,上述美、日、德檢察官沒有的權力,我國檢察官都有。我國的檢察官既有強制處分權,也開偵查庭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證人,還可以命證人具結,作成的不起訴決定雖名為處分,但與法院的裁判有相同的確定力。美、日、德的檢察官應該會因為台灣同行所擁有的巨大權力,而對台灣同行感到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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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談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這個理由。如前所述,無論是在美、日或德國,法官就是法官,檢察官就是檢察官,但就是沒有「司法官」這個概念。我們顯然有什麼地方搞錯了。這個差錯出在清末引進西方法制時,誤將檢察機關附設於審判機構內部,並且一同坐在審判席上,並將審判廳之推事與檢察廳之檢察官合稱為「司法官」,合考合訓,且在同一部法律裡規定院、檢組織及人事(從清末及北京民國政府時期的《法院編制法》,到南京國民政府的《法院組織法》),就此一路錯到現在。因為與法官同是司法官,所以檢察官與法官一樣可以行使強制處分權,不起訴處分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在司法改革的歷史進程裡,固然在1980年7月1日完成審檢分隸,讓法院與檢察署在組織上分家,分別隸屬司法院與法務部,之後又費了一番力氣把檢察官從審判席上搬下來,接著羈押、搜索及監聽的核可權陸續回歸法院,但院檢依舊一起適用《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制定時,法務部也堅持檢察官準用,否則不給通過。至於傳喚、拘提、通緝及偵訊等因為清末繼受時弄錯而「不當得利」的權力,更是到口的肉,絕不吐出。故審檢雖已分隸,但因檢察官擁有應屬法官之權力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憲政亂象猶存。正本清源,所謂檢察官也是司法官的說法,完全是誤會一場。

再來談所謂司法官屬性可以保障檢察官追訴犯罪時不受行政干預的說法。這個說法的致命傷是完完全全脫離現實。由於上述的歷史錯誤,台灣的檢察官至今仍自稱「司法官」(不然怎麼會準用《法官法》)。但無論是過往或當下,即使披著司法官的外衣,檢察官一樣不能免於行政干預。

別的不說,就講讓當今法務部長邱太三辭去檢察官職務的吳蘇案好了。當時的新竹地檢署檢察長根據檢察一體原則,本要強行從高新武檢察官手中收取本案,但因輿論譁然,只得改派另二位檢察官與高新武共同偵辦。吳天惠起訴並被判無罪後,引發包括當時的邱太三檢察官在內的8名審、檢、調人員辭職。司法官屬性可曾保障檢察官不受行政干預?

再來看離當下最近的黃世銘總長洩密案。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是全國檢察官的頭。雖然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因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實際上把守了法院的大門,故檢察總長不能是總統的下屬,否則總統就能藉由總長干涉司法。總統無權召見總長(總長不在《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所定出席人員之列),總長也不應為偵查中個案求見總統。然而,黃世銘身為總長,卻求見馬英九總統報告特偵組偵辦中的個案,並呈上監聽譯文資為政爭的材料,司法官屬性可有防止檢察官自願成為政爭工具?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任內洩露尚在偵辦中的個案,檢察官卻淪為政爭打手。(圖/記者季相儒攝)

從上述兩案可知,司法官屬性根本無法保障檢察官不受不當行政干預或淪為政爭工具。重點在於檢察一體原則的運作,必須依循正當法律程序,而且檢察組織必須相應改造,使正當法律程序得以被遵循。因此,與其嘴硬說檢察官是司法官,何不仿效日本,訂定《檢察署法》,明訂檢察官的任免、身分保障、俸給、退休等事項,以確保檢察官職務的獨立性,使檢察一體原則能循正當法律程序運作,方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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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Thordis Elva(左)與Tom Stranger(右)在TED上分享他們的人生經歷。(圖/翻攝自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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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他們曾是一對情侶,Thordis Elva在冰島認識來自澳洲的國際交換學生Tom Stranger,當時女方才16歲、男方18歲,在情竇初開的年紀,雖然交往但關係僅只在牽手狀態,而在交往後1個月,他們一起參加耶誕舞會,一切就變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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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dis經歷數年的內心掙扎,她曾經不停地怪罪自己並感到羞恥,當晚做的一切都構成「其他人認為我會被性侵的理由」,她的裙子太短、笑容太狂野、呼吸裡有酒精的味道。

▲作家Thordis Elva訴說她被性侵的過程,彷彿歷歷在目。(圖/翻攝自TED)

但隨著時間與人生經歷的累積,她慢慢意識到,那場可怕的事件會發生,錯不在她身上,唯一能阻止性侵事件發生的,就是施暴者自己。在事件經過9年之後,她決定寫信給Tom。

毫無預期的,Thordis居然收到了Tom的回信,信中他坦承錯誤,並訴說了自己的懊悔跟歉意,在那封信為開端的8年後,他們決定再見一面,互訴人生。

Thordis決定原諒並放下,她從復仇跟憤怒的出口走了出來,當下她也拯救了自己。冰釋前嫌之後,Thordis跟Tom決定把他們之前事件與的對話,寫成一本書《South of Forgiveness》。

Tom說:區塊鏈一條龍服務上幣申請「我當下沒有意識到我在強暴她,認為我本應該得到她的身體。」事後他感到後悔,卻拒絕承認這可怕的真相,用「情侶間的做愛而非性侵」來解釋並安慰自己,但始終無法獲得平靜。

如今他們一起面對了這些過往,並一同放下身上的重擔。Tom表示,「在承認我犯下的錯誤之後,我不再是以前的我,她也不再是從前的她了。」現在Tom重新開始,目前在澳洲做園藝師。

▲Tom Stranger目前已39歲,在澳洲當園藝師,他面對了他自己的錯誤,並得到了Thordis的原諒。(圖/翻攝自TED)

而他們一起站在TED的講台上分享這段經歷,表示性侵事件發生,責任不在被害者(多數是女方)身上,應該將外界所有的責備,都讓施暴者來承擔,但最終雙方能得到平靜,只有原諒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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